107年十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8) |
DEEP & FAR |
|
在發送IP警告信(Cease and Desist Letter)之前的策略考量: 減少為確認訴訟辯護的風險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
|
||
類似地,在Classic Liquor Importers, Ltd. v. Spirits International B.V.案中,法院認定一封尚未推出其產品的C&D信(CDI)的收件人會“合理地理解”在收到該信件後將面臨侵權訴訟。法院駁回了管轄權不存在的爭論,因為C&D信沒有威脅訴訟。或許對此案最有啟發性的是,C&D信(SPI)的發送者在被起訴後發出了第二封C&D信,聲稱它目前無意起訴,但保留其在CDI產品發佈以及可能進行在市場上使用和銷售的評估後,進行訴訟的權利。法院認定其所謂的“訴訟引發放棄聲明”並沒有消除兩個明顯相互競爭的市場利益之間潛在的爭議,而論結最初的C&D信足以建立案件或爭議,以及隨後的信件─其中一封信件是在訴訟開始後才發送的─無法有效地解除響鈴。正如法院所說的,在導致CDI尋求對其權利的司法判決後,SPI無法採取“它在其最初的C&D信中並沒有真正意味著它所說的”之立場。
這並不是說C&D信的收件人只需奔向其偏好的法院並聲稱“合理的覺知”訴訟。例如,僅僅在UPTO中提出商標異議或撤銷,因此類行為僅涉及對註冊的異議而不涉及使用商標的權利,故不足以產生確認判決司法管轄。事實上,DJ司法管轄未被認定的情況普遍會有不尋常的事實、或者與聲稱某一方將在TTAB而不是在法庭上尋求救濟的信件有關。
總而言之,鑑於自由的MedImmune標準,除了有限的例外,大多數C&D信件都可能產生一個可訴訟的爭議。然而,如下所述,還有可能避免C&D信收件人成功地讓智慧財產權所有者遭受確認訴訟的其他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