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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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K&P的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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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subish有爭議的專利在修改申請專利範圍後的申請專利範圍1如下: 一種含有奶成分的咖啡飲料,其特徵在於該咖啡飲料含有0.0001至0.5%重量的聚合度為3的三甘油脂肪酸酯和來自咖啡萃取物的分子量減少的多醣,該咖啡萃取物已經在該咖啡飲料中用甘露聚醣降解�○B理過,並滿足下面要件(A)與(B)至少其中之一: (A)當以凝膠滲透色譜法測量時,多醣的分子量峰頂出現在從1000至4000分子量的地方; (B) 當以凝膠滲透色譜法測量時,多醣的重量-平均分子量係從1000至6000。 在此案中一個主要的議題是關於包括申請後實驗數據的請求發明的有利功效如何在檢視進步性時被認定。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回答該議題如下: 首先,在檢視與比較有爭議的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前案4之後,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發現他們僅不同在於前者指明多醣滿足要件(A)與(B)至少其中之一,而後者並未指明,而判決該領域技術人士可以輕易地鑑於該發明的結構而得知其不同處。 另外,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裁決,即便該領域技術人士可以輕易地鑑於該發明的結構而得知所請求的發明,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顯示出對前案文獻中揭露的發明的有利效果,並且該效果比該領域技術人士基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的共同技術知識有超出預期的效果,那麼仍然存在允許進步性的空間(只要在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公開了這種顯著的效果,或者該領域技術人士可以從說明書的揭露推斷出這種顯著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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