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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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行銷的商業方法(一) |
薛家鳳 智權加值服務部經理 • 淡江大學機械系 •
紐約石溪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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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或許是市場需求的催促下,商業方法的專利案件暴增,而且可能價值連城。阿里巴巴為了在美國以科技產業為主流的納斯達克店頭市場上市,向IBM重金買下二十多件美國專利,據以強調其符合科技產業的條件。阿里巴巴成功的上市,讓馬雲身價一夕爆增,瞬間成為世界級的商業人物,這些購自IBM的專利投資看來是用在刀口上。
道法法律事務所在七月底舉行了一場專利研討會,主題是以個案探討目前火紅的透過網路行銷模式的商業方法,當然重點在於如何利用專利來維護這類方法的商業利益。過去多年來這類的專利申請案件在智慧財產局也累積了不少的數量,實際上在智慧財產法院出現的這類型專利侵害爭議案件卻是寥寥可數,國內的企業似乎並不善於或不樂於透過專利來主張自己所發明商業方法的智慧財產權。所幸的是,透過媒體的紕漏,房仲產業的霸主之間已經為了網路行銷的專利開戰,也讓眾人的注意力集中到這些商業方法的專利工具本身的效益。研討會的與會者一致認為演講者所提出來討論的專利案件確實具有高度的創意。然而在實務上,這樣的專利卻無法逃過被舉發的命運,而且用以主張侵權的證據也不足以說服法院,導致原告在法庭上可謂一敗塗地,至為可惜。因此,就讓我們重新審視一下這種透過網路行銷的商業方法應該如何取得專利,或者說它可以符合可專利性的條件到底和一般的專利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