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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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禁止令之重生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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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要記住的論點為在*Van Uden v Decoline*(C-391/95,1998年11月17日)中,ECJ認為所尋求的措施之標的與尋求那些措施之法院之會員國的領土審判權之間必須具有一真正的連結。例如,在*Boehringer Ingelheim v Teva*中,法院判決具有一真正的相關連結,因為被告居住在荷蘭。 另一方面,假如在國外亦必須遵守所主張的措施(亦即停止及克制侵害一歐洲專利之一外國部分),且所有被告皆居住在國外,則一法院要根據第31條來取得審判權而授予一跨國禁止令是不太可能的。例如,在*Delaval v Boumatic*(海牙之初審法官,2012年12月7日)中,其中被告居住在荷蘭外,法官判決法院不具有審判權來對一瑞典被告在荷蘭外授予一有效禁止令,因為所請求的跨國禁止令與荷蘭領土之間不具有真正的相關連結。 一個有趣的問題是是否其他EU國家中的法院將以與荷蘭法院相同的方式來解釋*Solv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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