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0月號     (318)

DEEP & FAR

 

 

 
若說明書中有關計算機實施的手段加功能的唯一支持被描述為以傳統方式執行的傳統微處理器,則包括計算機實施的手段加功能術語的請求項是不明確的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2014613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Triton Tech of Texas, LLCNintendo of America, Inc.的案件,Triton tech已對地方法院關於手段加功能術語積分器裝置由於根據35 U.S.C. §112的不明確使Triton的美國專利第5,181,181號無效的判決提出上訴

Triton控告Nintendo,聲稱NintendoWii RemoteTM與其他配件一起使用時,Wii RemoteTM侵害了Triton的專利。代表性請求項所請輸入裝置的元件描述了:

與該輸入裝置關聯的積分器裝置用於隨時間積分該加速信號以產生速度信號,以用於沿著第一、第二及第三軸中的每一軸線性平移。

遺憾的是,儘管每所聲稱的請求項都描述了積分器裝置,但說明書主張一種為傳統微處理器的較佳實施例,其係以傳統方式執行數值積分。

判決:法院確認了地方法院關於Triton的請求項不明確的,因為說明書沒有揭露用於執行該積分器裝置所請積分功能的演算法的判決。

更具體地,法院認為:(1)數值積分不是特定的演算法,而是一大串用更具體地,法院認為:(1)數值積分不是特定的演算法,而是一大串用於執行積分的不同可能演算法;(2)該一大串演算法對如何計算、組合或加權數值不具有限制,因此「不足以使該請求項的範圍是可以理解的」;(3)用於支持所請的積分器裝置的一大串數值積分」未將請求項的範圍限制為根據35 U.S.C. §1126項要求的「對應的結構、材料或動作」;以及(4)引用2007年聯邦法院Biomedino, LLCWater Techs Corp.的案件,可使用已知技術或方法的空泛陳述並未揭露結構,因此無法支持根據35 U.S.C. §1126項的手段加功能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