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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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明書中有關計算機實施的手段加功能的唯一支持被描述為以「傳統方式」執行的「傳統微處理器」,則包括計算機實施的手段加功能術語的請求項是不明確的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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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6月13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Triton Tech of Texas, LLC對Nintendo of America, Inc.的案件,Triton
tech已對地方法院關於手段加功能術語「積分器裝置」由於根據35
U.S.C. §112的不明確使Triton的美國專利第5,181,181號無效的判決提出上訴。 Triton控告Nintendo,聲稱Nintendo的Wii RemoteTM與其他配件一起使用時,Wii RemoteTM侵害了Triton的專利。代表性請求項所請輸入裝置的元件描述了: 與該輸入裝置關聯的積分器裝置用於隨時間積分該加速信號以產生速度信號,以用於沿著…第一、第二及第三軸中的每一軸線性平移。 遺憾的是,儘管每個所聲稱的請求項都描述了「積分器裝置」,但說明書主張一種為「傳統微處理器」的較佳實施例,其係以「傳統方式」執行數值積分。 判決:法院確認了地方法院關於Triton的請求項「是不明確的,因為說明書沒有揭露用於執行該『積分器裝置』所請積分功能的演算法」的判決。 更具體地,法院認為:(1)數值積分不是特定的演算法,而是一大串用更具體地,法院認為:(1)數值積分不是特定的演算法,而是一大串用於執行積分的不同可能演算法;(2)該一大串演算法對如何計算、組合或加權數值不具有限制,因此「不足以使該請求項的範圍是可以理解的」;(3)用於支持所請的「積分器裝置」的一大串「數值積分」未將請求項的範圍限制為根據35
U.S.C. §112第6項要求的「對應的結構、材料或動作」;以及(4)引用2007年聯邦法院Biomedino,
LLC對Water Techs Corp.的案件,「可使用已知技術或方法的空泛陳述並未揭露結構」,因此無法支持根據35
U.S.C. §112第6項的手段加功能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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