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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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42)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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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結論 正如眾多評論家於商標法之解釋中所闡明,法院正自商標法之兩個目標之一:消費者保護漂移/脫離。但筆者之立場,非如其他人所述,因法院並無考慮到消費者利益(註一)。反之,法院在試圖充分保護消費者利益及消費者自身免受商標混淆誤認之同時,也熱心地將消費者期望考慮在內。但消費者之期望不斷由市場上消費者經驗/體驗所型塑。商品置入性廣告激增,商標所有者因應未經授權之售後使用而發警告信函,以及法院判決之過度保護主義,均會型塑消費者期望,致使消費者現在幾乎任何相信商標之售後使用,都必須獲得授權。法院所強調之此期望,因為消費者無法像其所希望的那樣,在售後環境中自由地使用商標,阻止/阻礙了消費者在商標上進行社會、經濟及情感之投資而獲得回報。法院可以藉由實際有利於消費者利益之方式塑造預期,來改善消費者期望變化之有害影響。然而,法院堅定地堅持現有之消費者期望,卻忘卻其規範創造之角色。 因此,法院需要幫助解釋消費者之期望,並確定在服務保護消費者利益下,應該在多大程度上,形塑此等期望。有類似於法院指定專家之訴訟監護人,將能就此等問題向法院提供建議,並在消費者根本就無代表之訴訟中,確保消費者利益在商標訴訟中得到充分保護。消費者訴訟監護人還有助於消除消費者調查中之立場/黨派偏見,消費者調查通常用於確定商標訴訟中之混淆誤認。 除非法院學會有效地約束及塑造消費者期望,如同其於公共教育等其他領域所做的那樣,影響社會政策,否則商標所有者將繼續依其自身利益,影響消費者之期望。然後,商標法將從保護消費者利益漂移至以生產者為中心之制度。倘法院持續忽視其規範創造之角色,俾嚴格遵守現有之消費者期望,商標法將被置於一「公眾思想至關重要,但公眾權利極小」之地位。(完) 註一:如參McKenna,(認為現代商標法係以生產者為導向,這是正確的,因為這是商標法之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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