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7)

DEEP & FAR

 

 

智權說天道地 (四)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密碼遊戲及代幣數位收藏品區塊鏈(鍊)技術之使用日益增長,先發密碼遊戲之一是CryptoKitties。CryptoKitties之於密碼遊戲,猶如Pok�聱on Go之於本乎坐落之AR遊戲。兩者皆一夕之間獲得鉅大成功,並就其各自遊戲樣貌廣為人知。因年初募得一千兩百萬美元,CryptoKitties遂為諸多密碼遊戲及收藏品所遵循,如Rarebits亦募得六百萬美元。這些發行有巨大潛力,但新機會總伴隨潛在法律問題。密碼領域之多數行政活動聚焦於初次代幣發行(ICOs),鮮少留意圍繞密碼遊戲及收藏品之法律問題,故其發行可能未符行政要件。

最高市值數位貨幣之一,即被控訴以"基本上永無止境初次代幣發行”方式販賣XRP作為未註冊證券。區塊鍊技術存有巨大機會當作互動娛樂應用之槓桿,然對進入本領域之公司而言,亟待法律評估生意模式及特定實施方式,以免除法律疑慮。

每次發行須基於事實及相關法律評估:一、以代幣作為證券如未適當處理,有些代幣資產(如密碼遊戲及密碼收藏品形式之虛擬品目)可能違反證交法。許多公司係使用ERC-721密碼代幣來發行數位收藏品,而代幣即代表該品目之所有權。按,(A) ERC721規格標準旨在建立「不可替換代幣」(Non Fungible Token,NFT),而異於目前主流ERC20規格標準建立之代幣。(B) ERC乃「Ethereum Request for Comments」之縮寫,即以太坊開發者公開徵求意見,冀定義出統一溝通接口,而建立出一套可遵循標準,俾以太坊開發者於撰寫智能合約時,更為流暢。一些公司亦提供店面讓使用者購買、交易及販賣代幣,且數位收藏品價值亦於某些情況得透過與平台之各種互動而增加。美國證交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已發佈指南,並決定某些密碼代幣屬於證券,必須遵循證券法。此法關鍵要素之一是Howey檢驗所定義之”投資契約”(SEC v. W.J. Howey Co., 328 U.S. 293, 301 (1946)),依此檢驗,如滿足1)有錢之投資、2)關於ㄧ般企業、3)自該投資有利潤之合理預期、及4)該利潤自他人在企業上及管理上努力而衍生,則一交易即係投資契約而屬證券。換言之,如使用者基於獲利預期而為數位品目付錢,且獲利預期或係衍生自他人管理上努力(如代幣平台操作),則該代幣可能是證券。

二、代幣市場作為證券交易 – 如代幣市場許代幣販售而滿足證券檢驗,它們將被視為證券交易。根據SEC,一些平台提供交易資產之機制而滿足聯邦證券法"證券"之定義。如ㄧ平台提供證券數位資產之買賣,且當成證券法所定義之"交易",該平台必須向SEC登記為證券交易所,或尋求免登記。以遊戲為基礎加密貨幣之例子為Enjin代幣,其係可客製化加密貨幣及遊戲虛擬物品平台。在某些情況下,如基礎代幣被視為證券,許使用者買賣及交易代幣化資產之代幣市場可能被視為證券交易所。

三、如未適當處理,就某些密碼遊戲及收藏品為賭博可能違反賭博法。最近有些控訴傳統(非密碼)社交遊戲公司之賭博案件被駁回,因當賭資之虛擬品目被認定為”無價值”。雖各州賭博法各異,依某些州法,賭博之檢驗標準為:A)以有價值之物事圍賭資、B)取決於非某人控制或影響之競賽或射倖事件、及C)有某人於特定結果來臨時,將獲得該有價值物事之彼此合意或諒解。如先前提及,在許多案例,社交遊戲公司成功辯稱他們之遊戲因許多理由不涉及賭博。常見之辯詞為所贏之虛擬品目並無價值,如遊戲服務條款禁止虛擬品目之轉移,且遊戲發行者並未設立或許可這些二元市場,法院歷來皆不吝同意。在這些案例中,法院通常會認知交易虛擬品目非法二元市場之存在,但未將此類活動歸諸遊戲發行者。相對於此,ㄧ些密碼遊戲及數位收藏品平台確實有店面供品目之購買、販賣或交易。單純店面之存在不代表有賭博,而是結合其他事實後,有助於如此認定。如ㄧ遊戲許一使用者以有價值之物射倖贏取虛擬品目,而得於發行者所提供之公開店面販售,則須進行賭博分析。同樣,如使用者得以此虛擬品目為賭注而射倖有價值之物,亦須此一分析,並藉此以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