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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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中部份優先權的公正性:待擴大上訴委員會決定根本問題 (四)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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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根據G2/98測試,這樣的優先權請求項是無效的。因此,後續申請案會得到申請日,而使優先權文件成為有毒有如第54(3)條EPC現有技術。僅管優先權請求項在T665/00中是無效的,委員會決定優先權文件中的範例無法被用作為對後續申請案中請求項的預期。委員會已經將這個問題納入了EPC的立法框架,並說明只有在這個確切的範例才會有有效的優先權請求項。在G2/98的脈絡中,委員會推論具比質量<0.1 g/cm3的微球體整體被視為上位請求,一組實施例中只有0.04 g/cm3的單點數值符合優先權,因為它被揭露於優先權(的範例)中。其他所有具比質量<0.1 g/cm3 (但≠0.04 g/cm3)的微球體會因此得到申請日。它在當時引起了一些討論,但似乎都已經解決了。 時間已證明事實並非如此。已經在這一點上建立了一整套判例法,且委員會在這個問題上出現了分歧。一些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如T1127/00、T1443/05、T1877/08及T0476/09)寧願跟隨G2 / 98測試的狹義解釋,要求其它選擇的明確揭露以成功地請求部分優先權(如「A-B-C-D」的揭露對請求這些所有實施例是可接受的,而「A至D」僅允許明確揭露實施例「A」及「D」的優先權。或若在範圍的例子中,優先權文件的範圍(如1至10)會與後續請求的範圍重疊(如5至15),則不可能去請求重疊部分(5至10)的優先權,因為這些範圍是連續的數值,故無法對應至特定選擇的實施例)。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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