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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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項解釋的上訴審查新標準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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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最高法院,聯邦巡迴法院將錯誤的請求項解釋適用於保護多發性硬化症藥物Copaxone的專利。 最高法院於2015年1月20日公佈其對Teva製藥公司和Sandoz製藥公司的判決,裁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應將審查的明顯錯誤標準適用於系爭專利,而不是重新審理請求項解釋。 在此案中,Copaxone藥物的Teva專利被認為對於保護而言過於模糊,其有一個分子量請求項被美國聯邦巡迴法院認定為致命地不明確。 Teva製藥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其確定當地區法院在程序中作事實判斷時,專利案件中的請求項解釋裁決是否有權受到尊重。 地區法院已裁決Teva製藥公司的專利有效。 最高法院撤銷聯邦巡迴法院判決之餘,最高法院認為:“在審查專利請求項解釋的輔助事實判斷時,應採用明顯錯誤標準。” “當地區法院僅審理專利的內部證據時,法官的決定完全是法律決定,且上訴法院將對請求項解釋「自為重新審查」(de novo)。” “然而,當地區法院需要參閱外部證據以了解例如背景科學知識或相關時期所屬技術領域中某詞彙的意義,且於輔助事實(subsidiary facts)存在爭議時,法院將須要做出關於該外部證據的輔助事實判斷。” Teva起訴Sandoz試圖銷售Copaxone的學名藥,因其主張該Copaxone藥物專利無效。在最高法院判決後,該專利再次有效。 Teva的總裁兼CEO Erez Vigodman在財務報告書中說 “我們被最高法院的判決鼓舞了,並期待聯邦巡迴法院的審理。”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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