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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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判決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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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混淆的可能性 名稱[e i ji]單是從被上訴人商標而產生的,因在被上訴人商標從左邊的第一個標誌不能被識別為字母“M”,或不能相關至其他字母。此外,因兩個商標的每一個均只有三個語音的音節,而在最重要的第一部份聽起來是不一樣的,上訴人的商標很難與普通的語音部分聯想與相關聯。 因此,具有被上訴人商標的商品不能被誤認為與上訴人有經濟和組織關係之人的商業有關的商品,從而使兩個商標不太可能彼此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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