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7)

DEEP & FAR

 

 

跨國禁止令之重生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這不僅適用於居住在法院所在之國家中的被告,而且適用於一群來自不同國家的被告,但僅限於他們其中之一居住在法院所在之國家中,且他們已全在相同國家中犯下相同的侵害行為(例如銷售相同的侵害產品)。因此,ECJ似乎已重開跨國實施慣例的大門,其先前被*GAT v Luk**Roche v Primus*判決所關閉。

這無疑地似乎是荷蘭法院如何已解釋*Solvay v Honeywell*,有如授予從20127月開始作成的此類禁止令的這些判決所述。例如,在*Boehringer Ingelheim v Teva*中,海牙地方法院之初審法官命令Teva避免經由促進或幫助Boehringer Ingelheim之葡萄牙專利的侵害來非法抗衡Boehringer Ingelheim(即使Teva已主張該葡萄牙專利無效)。法官認為即使他必須評估國外專利之有效性,並沒有判決將與葡萄牙法官之判決衝突的風險,因為荷蘭法官並未對葡萄牙內國專利之有效性作出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