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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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41)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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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調查混淆誤認及塑造消費者期望 儘管如此,如歷史所呈現,法院在塑造消費者及社會整個期望方面,具有重要角色;一消費者訴訟監護人將成為法院在履行這一職責時之寶貴資源。 消費者訴訟監護人之第二責任 - 解釋性指導 - 是必不可少的,因為法院必須知道當前消費者之期望是什麼才能考慮或試圖塑造它們。消費者訴訟監護人可以進行消費者調查;此將消除調查偏差,亦可能會混淆消費者期望之當前狀態。訴訟監護人將根據消費者利益之知情觀點來解釋調查。必要時,訴訟監護人可以保護消費者免受自身損害,建議法院不要讓消費者期望具有控制力,因為這樣做可能會確認,如售後使用般,這些期望並干擾消費者利益。例如,最近售後混淆誤認原則擴大雖然與消費者對產品置入行銷或贊助之期望一致,但往往使消費者無法實現將標有商標之商品作為社交信號之利益。這種遠離消費者利益之舉動進一步證明,法院在解釋及塑造消費者期望方面需要指導。 因為大多數案件並非隨正式訴訟而結束,訴訟監護人無法防範警告信函之寒蟬效應。然而,由於限制標有商標商品之售後使用限制案例劃定了更清晰之界線,濫用該等警告信函可能會導致法律責任,從而阻止濫用。更積極主動解決之方案可能是要求將所有警告信函寄至美國專利商標局及收件人。然後,商標局得創建一類似於Chilling Effects Clearinghouse之公共資料庫,但聯邦資料庫則屬強制性。這將使這些警告信函受到公眾監督,並可能降低其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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