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6)

DEEP & FAR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為歐洲和其他國家草擬專利申請


1.1不被允許的概括

這些通常以兩種方式之一出現:a以特定術語描述的特徵的概括,以及b與其他特徵隔離而被描述性地鏈接的一個特徵之選擇,比如在一個實施例中

 

這些陷阱之被避免係以透過預先考慮什麼特徵可能在申請後修正被用到以及確保:(i)這些特徵被廣義,以及具體的描述(例如“緊固件”和“鉚釘”),(ii)它們被個別描述,亦即,不與任何其他特徵相關聯,並且(iii)它們被陳述為可適用於本發明的所有相關實施例被避免。

 

如果任何特徵係彼此合併描述,重要的是要確保這確實是受預期的,並且沒有可以彼此單獨使用的情況。 如果有此可能的情況,則需要明確的說明。

 

1.2選項清單
在專利申請中常見的是看到特定元件或特徵的一個或多個冗長的選項清單。 這些清單對歐洲專利局的支持效果很小。 更具體地說,冗長替代品清單,例如產品的成分,不會被視為明確地揭露這些成分中的任何一個。 當試圖將來自兩個或更多個分開的清單中之的兩個或更多個項目加以組合時,該
情勢變得更加不穩定。

 

一般前提是您不能從原始申請中揭露的一個或多個清單中任意選擇一個或多個元件。 歐洲專利局認為這種選擇未被揭露。 如果有優選的特徵組合,則應明確提及。這可以在一個或多個可行的實例中完成,只要弄清楚任何被揭露的特徵組合在技術上不是必要的,除非那些組合實際上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