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6)

DEEP & FAR

 

 

 
新創事業及群眾募資的專利陷阱()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因此,如果通過股本為基的群眾募資來追求資金,則新創事業幾乎總是應該甚至在開始募資程序之前提出專利申請案。在個人層面,新創事業們也應該具有由與它們分享關於它們的發明詳細資訊的任何人所簽署的非揭露契約。這包含(但不限於)個別發明人、幫助品牌設計或編碼的獨立承包商、及行銷顧問。

關於銷售,新創事業們應該在提出專利申請案之前,避免要約銷售包含它們的事業所基於的實質性發明的任何事。這包含軟體的貝他版本和原型。如果新創事業開始報酬為基的群眾募資運動並想要提供作為人們激勵的某東西以貢獻金錢,則所述新創事業應該將所述提供限制於像是T恤或豐盛存貨的促銷項目。提供像這樣的促銷項目將不被視為銷售要約,並也將不被視為在專利法條文35 U.S.C. § 102(b)下的先前技術

因此,雖群眾資產生新創事業們的實質性新募資機會,如果它們不小心,則所述群眾募資也創造公司能夠落入而受害的專利陷阱。無論如何,如果新創事業認清專利考慮的重要性並在公司生命週期的早期實施專利戰略,則這些陷阱能夠被避免。藉由認清公開揭露和所述銷售阻卻主義如何能夠影響專利權,新創事業們能夠運作以確保:它們不失去追求專利保護的能力或允許競爭者複製未有保護之核心創新的能力。藉由早期提出專利申請案,或如果申請案沒有被提出而限制揭露和銷售,新創事業能夠成功地從事群眾募資而沒有危及它的智慧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