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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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禁止令之重生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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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J注意到第22條第4項試圖避免對一歐洲專利之一國家部分的有效性的矛盾判決。其更注意到雖然在這樣的情況中,根據第31條來適用審判權規則可能會被第22條第4項所影響,而這不適用在目前這個案件中。海牙地方法院已清楚表明在已請求一臨時跨國禁止令之該進行的訴訟中,其將不會對該歐洲專利之國外部分的有效性作出一最終判決,轉而將作出根據第22條第4項而具有審判權之法院將如何判決該專利之有效性的一(初步)評估。此外,海牙地方法院已指出假如結論為有根據第22條第4項,有審判權之外國法院判決該專利之外國部分無效的一合理、不可忽略的機會,則一跨國禁止令之請求將被駁回。在這種情況下,ECJ認為沒有矛盾判決之風險,且海牙地方法院可取得審判權來授予一跨國禁止令(即使已主張該專利之無效性)。 在*Solvay v Honeywell*之後 ECJ似乎已確定基於一初步或臨時基礎而授予跨國禁止令的荷蘭慣例,即使已爭論該專利之有效性,是被允許的(只要該專利之有效性的評估是純粹初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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