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6) |
DEEP & FAR |
|
近年日本專利審查時間的演進(下)
|
尹懷哲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
|
||
上表中,「第一次審查通知期間」是指申請人提出實審後,到官方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的審查時間,單位是月。「核准期間」是指申請人提出實審到官方發出核准通知的審查時間,不過,這個數字排除了因申請人修正導致官方再次發函要求答覆的情況,此外,也不計算申請加速審查以及申請人要求延長答辯時間的情況,所以數字少於上述「審查期間」。
將2015年的上述審查期間(單位:月),與2014年其他國家的比較如下。
|
第一次審查通知期間 |
審定期間 |
JPO(日本特許廳) |
9.7 |
15.0 |
USPTO(美國專利商標局) |
18.1 |
27.0 |
EPO(歐洲專利局) |
9.1 |
22.8 |
SIPO(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
12.5 |
21.8 |
KIPO(韓國專利局) |
11.0 |
16.7 |
不過,要注意的是,USPTO的第一次審查通知期間是指從申請日到第一次審查為止的平均期間,審定期間是指從申請日到放棄或最後處分的平均期間。EPO的第一次審查通知期間是指從申請日到發出延伸性檢索報告為止的中位數,審定期間是指實審開始到最後處分的期間的中位數。SIPO的第一次審查通知期間是指從申請日到第一次審查為止的平均期間,審定期間是指實審開始到最後處分的平均期間。
KIPO的第一次審查通知期間與JPO相同,但審定期間是指在各年接受最後審定的所有申請案到最後審定為止所需要的審查期間(總月數)除以各年最後處分件數的值。因此,無法進行精確地比對,只能大略地瞭解各國的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