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5)

DEEP & FAR

 

 

智權說天道地 ()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一、專利保護屬地主義乃吾人基本認知,然法學有通說乃思考開始之明言,吾人不妨簡單檢視於美國最高法院判決WesternGeco v ION Geophysical時,就此一主義可生得絲毫漣漪?今年一月份美國最高法院同議審理本案,以決定專利權人能否回復域外侵權之所失利益,因聯邦巡迴法院早先認定,域外組合所致所失利益「絕無可能」。

法官於言詞辯論期間表明對以下兩問題之關注:一、如判決於某造有利,於國際禮儀有何影響?二、如其他十國於損害賠償皆採相同原則,將生何事?一造答以:已有專利權有限域外適用之判例,所存關鍵乃此等保護究應真實延伸多遠?現存法條易悉,而最高法院判決則將實現法官所認定之立法原意。換言之,如法院認得享此所失利益,會將企業推向在域外(尤其智權制度未彰之國度,如越南或馬來西亞)製造零件及組裝。當然,如美國法適用於域外,何種救濟可得?其他國家又將如何回應?故法院之判決將宣告一新法律準則,而川普總統所新任命之Neil Gorsuch法官就此表示懷疑。如判決可回復,顯將誘引更多訴訟;果如此,未必億萬訴訟如潮,因必有無限律師就此訟爭。

二、英國高院Arnold法官於五月二十三日作成可能四個判決之一,認定飛利浦向歐洲通訊標準協會(ETSI)之全球行動通訊系統宣告之三個關於高速封包存取(HSPA)系統操作之3G標準必要歐洲(英國)專利(SEP)( 1 440 5251 685 6591 623 511)有效,因宏達電及華碩銷受HSPA相容手機而有侵權;並聲明技術問題將分兩次個別審理,本判決僅及於‘525之有效及必要性,下次審理將聚焦其他兩個專利。如有必要,將另有兩次以審理()隨後冒出之問題及()關於飛利浦向ETSI承諾依公平、合理及無歧視條件(FRAND)授權之問題。

被告判決前主張該專利(無線通訊系統)第十項請求項,因兩習用技術而顯而易見。雖爭點有限而非複雜,兩造所提證據頗多,致其判決長達268段。本判決是當週英國高院有關FRAND之第二個。

三、聯邦巡迴法院最近在John Bean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v. Morris & Associates, Inc.一案中,認定地院濫用裁量權適用衡平禁反言原則,在未考量就系爭專利提出單方複審之衝擊下,即禁止John Bean之侵權訴訟。查,原被告乃冷凍家禽美國市場之唯二、且激烈競爭者。原告通知被告消費者被告設備侵害原告之美國專利第6,397,622 (’622專利)。被告回函稱’622專利乃屬無效,並就此提出事實支持及證據,且控告原告因對消費者作不實陳述而違反不公平交易法。

原告未有回應,而在十一年後就’622專利提出複審,USPTO認其兩申請專利範圍無效,原告修改該兩項、且新增六項申請專利範圍。在複審證書發出後一個月及被告信後十二年,原告起訴被告專利侵權。原告並未指控在複審證書發出之前被告之侵權活動及其損害賠償,地院卻准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而認定原告該訴訟因源自2002已生活動之兩造遲延及衡平禁反言而受阻卻。

巡迴法院不為苟同而指出,複審所致實質而廣泛之修正限縮原始範圍、且增加六項、並結合參閱另一專利申請案,故基於挑戰原始申請專利範圍有效性之2002被告信,不能成立衡平禁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