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7月號     (315)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61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三篇 雙方案例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5.使用優先權

b. 對於優先權的莫爾豪斯抗辯(Morehouse Defense)

(1)不適用莫爾豪斯抗辯(Morehouse Defense)

Green Spot (泰國) 有限公司與Vitasoy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案

在這裡,申請人擁有先前註冊的使用於大豆製成的牛奶替用品之發音為「VI TA NAI」或「VI TA LAI」的漢字組成的商標。申請人聲稱其註冊的中文商標等同於其申請中的商標,因為預期的購買者會將前兩文字音譯為「VI TA」,並將第三文字翻譯為「牛奶」。委員會基於2個原因不同意。首先,它判定已註冊的商標在外觀和發音上與申請人申請中的商標有很大不同。第二,委員會認為,至少在莫爾豪斯抗辯的情況下,不適用外文均等原則,因為前兩個字符沒有相關含義。因此,該先前註冊中文商標並不等同於該申請中商標。

申請人亦爭論,在其他國家的商標聲譽應該使其享有優先權,但委員會認為單純在其他國家的商標聲譽不能確立於美國有優先權。關於混淆誤認可能性不存在待決的事實問題,委員會遂以簡易判決為異議成立之決定。

6.所有權

a.申請人於提交時非商標的所有者

Great Seats Ltd. Great Seats Inc

委員會批准了一項關於廢止GREAT SEATS INC的註冊之請求,理由是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不是商標所有人。 註冊人的故事是兩家公司的故事,此處為了簡明起見而稱為410公司(Wholesale Tickets, Inc.,馬里蘭州公司編號D 3048410)660公司(Great Seats Inc,馬里蘭州公司編號D 4635660)。 410公司成立於1990年,1995年開始使用並廣告商標GREAT SEATS 這種使用持續到目前的程序,並且在程序中一直持續下去。 19977月,410公司更名為Great SeatsInc.--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