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5)

DEEP & FAR

 

 

 

EPO中部份優先權的公正性:待擴大上訴委員會決定根本問題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到目前為止一切順利。但如果你的第一件申請案公開了,且仍然在你的申請範圍內揭露實施例,該怎麼辦?在那情況,你的第一件申請案可以破壞你接下來提出的申請專利範圍的新穎性,成為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54(3)條的先前權利。這就是優先權如何可以對一個申請案的命運是有毒的。

 

「有毒的分割案」攻擊

避免這樣有毒的優先權的一個方法是不要讓優先權文件做為先前權利文件而可取得。然而,即便如此,若根據優先權文件中的內容提出一個分割申請案,申請人仍然會面臨一個類似的有毒問題。此分割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享有優先權的權利,因為他們與優先權文件屬相同的發明;但若母案因為有更廣的申請專利範圍而已經失去優先權,則分割申請案會變成破壞其母案的新穎性。EPC中沒有條款禁止這樣的母案與分割案之間的自我碰撞,且根據EPO判例法,「有毒的分割案」攻擊可以基於它。自從T1496/11決定訂調後,在異議及上訴程序期間使用這有爭議的武器已經增加,大大的受到從業人員的關注。

 

解毒劑:部分優先權,但如何做?

因此EPO判例法允許有毒的優先權及有毒的分割案,但解毒劑在哪?在G2/98決定中,EPO的擴大上訴委員會藉由提出引入部分優先權的測試而試著提供一個。若優先權文件揭露「有限定數量的明確定義的實質內容」,那麼即使這些內容是與後提交的文件中加入的擴張內容一起請求,只要最後申請專利範圍還包含「有限定數量的明確定義的替代實質內容」,都會使它們的優先權日期作為後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的一部分而被保留。這樣的申請專利範圍會因此有多個有效的申請日。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