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5) |
DEEP & FAR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
為歐洲和其他國家草擬專利申請
歐洲專利局(EPO)採用特別嚴格的態度來對待增加實質內容和充分性。 以下我們指出,不僅在審查期間,而且在授權後的異議時,可以顯著降低無意中違反EPO實務機會的幾個專利草擬領域。 這是一個錯綜複雜的法律領域,因此我們很樂意為您提供任何具體案例或可能的諮詢。
1.增加實質內容
歐洲專利公約禁止修改歐洲專利申請或專利,而“使得其中包含超出申請時的實質內容”。 摘要不被視為專利申請的一部分。
多年來,歐洲專利局要求任何修正要被原始文本中明確的措辭所支持。儘管這些通常被警告的圖示在理論上可以作為支持,但它們很少受到重視。最近,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指南已被修改,以指出應該採取更實際的方法,亦即考慮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從原始的揭露理解到什麼。但是,迄今為止,我們少見EPO方法的真正變化。這並不讓我們感到意外,因為歐洲專利局通常更喜歡使用可量化的標準。”明確支持”在增加實質內容上,以及類似方式評估創造性的問題和解決方案是很好的例子。因此,明顯放寬評估增加實質內容之標準必須被謹慎對待,並且有一切機會使EPO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會依賴它。
因此,重要的是要對提交後可以設想到的任何修改,提供清楚明確的基礎,來草擬可能使用在歐洲的專利說明書。 以下列舉幾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