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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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判決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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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根據一般共同技術知識,致能去除磁性的方法並未在如說明書中所述製造非磁性材料方法中敘述,而讓本領域技術人士無法藉由該方法產生非磁性材料。法院總結既然具有此手段的方法並未在該發明詳細敘述中描述,非磁性產物的存在並無助於釋明該發明詳細敘述符合可據以實施之要件。 我們的評論 關於可據以實施之要件,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的裁決似乎是有理由的。去磁性產物之存在在決定發明詳細敘述是否符合可據以實施之要件並沒有成就什麼區別。這個案例再度證實發明的詳細敘述應該要以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士可據以實施的方式來記載。 3. 關於商標“Meiji”的判決 1. 案例名稱 2013 (Gyo-Ke) 10127,尋求撤回上訴判決案:“Meiji Case” 2. 摘要 上訴人尋求撤回日本專利局的判決:由上訴人所作成之無效訴訟之請求不被接受。 上訴人:Meiji Co., Ltd. 被告:Isao TAKEUCHI [上訴人的商標] (註冊號:1523963) 分類30 “糕點糖果;麵包與小圓麵包” [被告的商標] (註冊號:5081512) 分類30 “糕點糖果;用於學校午餐的麵包與小圓麵包” 3. 法院判決 (1) 相似程度的判決 被告的商標被判決為並無法產生名稱[me i ji]。該商標的右部“eiji”簡單地產生名稱[e i ji],但被判決為無法產生一特定的想法。 此外,上訴人的商標與被上訴人的商標在外觀上明顯地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印象。因此,無任一商標被判決為相似於另一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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