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5) |
DEEP & FAR |
|
跨國禁止令之重生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
|
||
在其抗辯中,Honeywell認為該專利是無效的。海牙地方法院,其直到那時已認為其具有審判權來授予初步跨國禁止令,而就某些初步問題求助於ECJ。 ECJ:基於一初步或臨時基礎而授予跨國禁止令的荷蘭慣例是被允許的 ECJ重申,參考其在*Roche v Primus*中之判決,如果有互相對立的判決的風險,則必定有源於相同法律及事實情況的分歧判決的風險。然而,在目前這個案子中,Honeywell公司全被指控已犯下相同的侵害(亦即在所有相關的EU會員國中銷售相同的產品)。因此,他們已全在相同的領土犯下相同的侵害。ECJ認為這可能會導致互相對立的判決。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中,根據44/2001規定第6條第1項,可在一單一國家法院起訴所有被告。此外,ECJ認為44/2001規定第31條允許一國家法院根據一歐洲專利之一國家部分來准允一臨時禁止令之要求(即使主張該專利之無效性,且另一國家法院將具有專屬審判權來根據該規定第22條第4項來決定該論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