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5)

DEEP & FAR

 

 

跨國禁止令之重生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在其抗辯中,Honeywell認為該專利是無效的。海牙地方法院,其直到那時已認為其具有審判權來授予初步跨國禁止令,而就某些初步問題求助於ECJ

 

ECJ:基於初步或臨時基礎而授予跨國禁止令的荷蘭慣例是被允許的

ECJ重申,參考其在*Roche v Primus*中之判決,如果有互相對立的判決的風險,則必定有源於相同法律及事實情況的分歧判決的風險。然而,在目前這個案子中,Honeywell公司全被指控已犯下相同的侵害(亦即在所有相關的EU會員國中銷售相同的產品)。因此,他們已全在相同的領土犯下相同的侵害。ECJ認為這可能會導致互相對立的判決。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中,根據44/2001規定第6條第1項,可在單一國家法院起訴所有被告。此外,ECJ認為44/2001規定第31許一國家法院根據歐洲專利之國家部分來准允一臨時禁止令之要求(即使主張該專利之無效性,且另一國家法院將具有專屬審判權來根據該規定第22條第4項來決定該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