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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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美國法院裁決可能增加美國專利期限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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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5日判決的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的Novartis
AG對Lee案是由原告Novartis 提出的上訴、並且是由被告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就PTO對數個Novartis專利的專利期增加多少時間的判定的地方法院裁決的反訴。PTO反訴地方法院的裁決,因PTO被認為已不適當地判定Novartis享有的專利期調整量。 作為背景,美國專利的可實施效期或“期限”從專利核發日期開始、且通常在申請提出日期起20年結束。雖然20年是一般期限,但在所謂的專利期調整(PTA)下,可能增加額外時間。 特別是,根據U.S.C. §
154(b)(1)(B)(PTA條例),如果可准的所請專利標存在,保證申請人取得在提出專利申請案的3年內核發的專利。如果專利申請案由於PTO方面的延遲而長於3年仍然待審,申請人有權取得額外時間加到通常的20年期限。換言之,PTO在申請案提出之日起,有最長三年時間核發專利。制定PTA條例是為了彌補專利審查過程中可能顯著縮短專利有效期限的延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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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