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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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39)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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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調查混淆誤認及塑造消費者期望 如前述之二主要任務使消費者保護成為一項艱鉅之任務,訴訟監護人將據此而協助法院:(1)向法院建議如何平衡消費者利益與消費者之期望; 以及(2)進行及解釋消費者調查 (註一),從中預測消費者之實際期望。 消費者訴訟監護人之主要責任是確保法院妥適塑造消費者之期望並履行其規範制定之角色。鑑於法院迄今尚未有效塑造消費者期望,而是基於當前消費者期望過度保護消費者,從而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這種援助至關重要。評估這些利益而不過濾其中一方之偏見,這一簡單事實本身會產生更好之結果。事實上,消費者訴訟監護人將協助法院理解司法裁決對消費者預期以及消費者期望目前狀態之影響,包括法院如何努力塑造他們之現狀。通過這種方式,監護人訴訟將有助於法院保護消費者利益,一方面在規範創造與遵守當前消費者期望之間取得平衡。法院將受益於專業司法機構或行政機構之專業知識及效率,而無需創建全新商標爭議解決制度 (註二)。 註一:儘管成本分配可能是一問題,但各方平均分擔開展調查之成本是有意義的,就像在聯邦證據規則下由法院指定之專家所做的那樣。 註二:專業知識產權司法機構在其他國家已被證明是有效的。例如,“德國使用專業司法機構據說導致90%以上之專利侵權案件在沒有任何專家之情況下得到解決,從而為相關當事人節省了時間及金錢。”世界知識產權組織,How
Can Facts Be Proven in IP Litigation? (事實如何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得到證實?)http://www/wipo/int/enforcement/en/faq/judiciary/faq10/html
(2010年12月12日參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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