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4)

DEEP & FAR

 

 

 

EPO中部份優先權的公正性:擴大上訴委員會以決定根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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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優先權:申請人在12個月內就相同的發明申請另一件申請案,並請求其第一個申請案申請日的權利。早在1883年的巴黎公約中,所有內容的建立都是為了幫助發明人保護其構想。快進到現今,歐洲專利局(EPO)中的一些實務顯示優先權的請求實際上可能會對專利權人產生和預期情況完全相反的結果。在EPO判例法中這個現象被稱為「有毒的優先權」。

 

「有毒的優先權」

優先權如何變得有毒?這故事隨著在優先權年期間進一步技術發展的普遍情況開始,甚至可能是在優先權年期間由從某個地方收到的檢索報告的新見解所推動。這個棘手狀況是當後申請案EP2請求了較原始揭露於第一個申請案EP1為廣的標的而產生的。只考慮下面「以及請求」的情況:你的第一個申請案揭露了特徵「AB以及C」,若你後來的申請案請求了「ABC以及D」時,會發生甚麼事?或是:第一個發明為「A以及B」的組合,而你後來發現請求項中只有「A」就足夠了?在歐洲,因為G2/98非常清楚:對於這樣的「以及請求」,你會失去優先權。在優先全年期間的任何公開文獻皆可被用於攻擊你。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