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4)

DEEP & FAR

 

 

◎韓國最近智慧財產(IP)的發展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在韓國對IP相關法案之修改

3.對韓國設計法案之修改(自201471日生效)

2)對申請者便利性的修改

a)公眾揭露之例外

目前,8(2)條載述:為了一位申請人要請求一種公眾揭露之例外,該申請人必須請求該設計落入一種當為該設計申請時之例外標準。

然而,藉由依據此新修法第33(2)條,一件設計的申請人或擁有者可能辯稱:他們的設計當為該設計申請、當收到一份官方來函、當對一件異議作申覆、或當對一件註冊之無效審判作申覆時,落入一種公眾揭露之例外標準。

b)多重設計制度之修改

 

修改前

修改後

允許被申請為一件多重設計之物品數

上限20件物品

上限100件物品

要求的設計型式

非實質審查設計僅能被申請為多重設計

所有設計能被申請為多重設計

c)對申請案由審查員之裁量修改

依據此修改的法案,現在如果有一個明顯的錯誤例如:排字的錯誤,該審查員將有權力對該申請案作修改。

d)退回規費之延伸(第87條)

藉由此新修改,如果該申請案自其申請日起在一個月內被撤回或放棄,韓國智慧財產局將退回規費。

3)海牙協議之採納

a)大韓民國已成為關於工業設計之國際註冊的海牙協議之一員,並且海牙協議在韓國於201471日起生效。

b)類似於專利之專利合作條約(PCT)或關於商標之馬德里協定,國際的設計申請案現在依據海牙協議可藉由單一申請案被申請。詳言之,當為該設計之註冊指定包括韓國的幾個國家,提出對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之一件單一申請案是可能的。(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