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4) |
DEEP & FAR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
在混淆可能性審查中的標記非顯著/薄弱成分(四)
我們的評論:
這種普遍的作法不會改變國家局處的做法,但是確立了共同的原則,而應導致更高的法律確定性和結果的可預測性。
雖然通常的作法不包括當評估混淆可能性時,考慮的其他因素(特別是複合商標中的組成部分的主要特色)的協議,但這些原則的運用的確應該對不同歐洲知識產權局處在相同的情況下導致相同的結果,因為歐洲各知識產權局明確指出,對混淆可能性的評估必須聚焦在不一致元素對商標總體印象的衝擊,並且除非商標的其他要素也相似,而且由商標造成的整體印象高度相似或相同(或相似,如果其他成分的顯著性程度較低(或相同程度的低)或對視覺衝擊不明顯),一個共同的非顯著或薄弱元素不會導致混淆可能性。
當然,因為”共同的溝通” 在任何方面都並未對它有約束力,在上述引用的決定中明確地將主要角色歸因於共同的薄弱元素的EGC,可能總是會達成不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