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4

DEEP & FAR

 

 

 
日本法院判決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2. 法院判決參照可據以實施要件的判斷

這個案例是一個上訴至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尋求強制令等以對抗專利侵權判決的作成:2014910日,高等法院,2012(Ne) 10091

 

地方法院的判決

大阪地方法院裁定發明1(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專利經由無效審判而為無效的,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的作成:2012111,大阪地方法院,2011(Wa) 6980

在地方法院的判決後,專利權人(原告)刪除了發明1(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修改了在說明書中的申請專利範圍以及該發明的詳細敘述,並上訴要求逆轉地方法院的判決。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的判決

認定發明2的專利(對應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其為修改後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經由無效審判而被宣告為無效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認為上訴人(專利權人)不能對被上訴人的產品執行發明2的專利權。法院駁回了該上訴人的上訴。

 

需要注意的是

在兩造之間的一個議題是關於可據以實施的要件。為了解釋該發明的詳細敘述符合專利法第36(4)(i)節所提出的可據以實施的要件,上訴人爭辯退磁可以藉由在燒結後將燒結後的溫度從預定溫度快速冷卻並恢復到室溫來進行,而不進行脫碳或添加第三成分,並且實際上不存在脫碳或添加第三成分而退磁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