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4)

DEEP & FAR

 

 

美國案例研析(五之八)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案例五之八:Mankes v. Vivid Seats Ltd., 822 F.3d 1302 (Apr. 22, 2016)

 

1.3.2        本主題之評論

1.3.2.2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和實務案例

(3) 我國間接侵權之理論與實務案例:

        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向為我國學理上間接侵權的立論依據。

        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稱「造意」、「幫助」,相當於刑法上之「教唆」、「幫助」概念,是以「造意」,係指教唆他人使生侵權行為決意,並進而為侵權行為。而「幫助」,則指予行為人助力,使之易於為侵權行為,其助力包含物質及精神上幫助。主侵權行為人或「直接侵權行為人」須為侵權行為,且客觀上造意、幫助行為均須出於故意,並對侵權結果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造意人、幫助人始負共同侵權責任。準此,我國對「造意」、「幫助」之侵權責任係採從屬說,並非獨立說,並以故意為必要,不將之「過失化」。再者,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專利侵權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此為直接故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此為間接故意。1

        然而,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對於間接侵權大都傾向拒絕適用,主要是以沒有人要負直接侵權則任或無法證明直接侵權責任的存在,或是以欠缺幫助故意,而拒絕適用間接侵權責任。2

 

(4) 美國與臺灣共同侵權和間接侵權之比較:

 

美國

台灣

侵權態樣

共同侵權

引誘侵權

輔助侵權

共同侵權

幫助侵權

造意侵權

法條依據

35 U.S.C 271 (a)

35 U.S.C 271 (b)

35 U.S.C 271 (c)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

民法第185條第2

民法第185條第2

是否須故意

是,但只需證明willful blindness

否。

但若是欲成立分工侵權則是?

是否須有直接侵權存在

是?(法院目前承認的負責任與公司以及同態樣之侵害專利權行為。)

否?(分工侵權)

 

1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上字第16號判決。

2楊智傑,美國專利法與重要判決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頁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