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4)

DEEP & FAR

 

 

毀謗性、傷風敗俗且蔑視之商標的問題(之七)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TIPA智慧財產能力認證-專利技術工程類合格

· TIPA智慧財產能力認證-專利程序控管類合格

 

 

Pro-Football公司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且華盛頓特區D.C.)地方法院在2003年以兩個理由推翻了:(1)該證據並未確立在第2(a)條下的蔑視聲明,以及(2)該申請案因為遲誤(laches)而被阻。該法院總結:委員會的判決「蔑視本土美國人的商標」並不受實質證據所支持,即當紅人商標被註冊而該商標被使用為美式足球隊名稱時,本土美國人中實質群體意識該用語為蔑視的。法院也認為:從該商標第一次註冊之日起,申請人延遲25年才提出該訴訟是不合理的,且將導致Pro-Football公司的司法偏見及經濟偏見。

在上訴時,D.C.巡迴法院將與申請人有關的遲誤的裁定發回重審,但在發回重審時,地方法院以「申請人在有商標知識之後、尋求撤銷那些商標之前,已經等太久(幾乎8年)」的理由重申該判決,而且上訴法院確認過。關於在1990年註冊的REDSKINETTES商標(只在申請案提出之前剛超過兩年),上訴法院認為:除了兩年是不合理的延遲之外,關於最近註冊之商標的遲誤抗辯可能是基於挑戰一件更早、實質上類似的商標的挫敗。

2006年提出且直到Harjo最終處分才被中止的相關Blackhorse撤銷程序TTAB Proceeding No. 92046185目前屬於委員會。因為遲誤的計時器僅從一造已到達成年之時才開始計算,Blackhorse的申請人比Harjo的申請人更年輕 - 明顯地反映出利用較年輕的申請人來使遲誤辯護無效。然而,Blackhorse申請人能否說服委員會「在採用REDSKINS商標時,該商標是蔑視的」,猶待揭曉。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