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4)

DEEP & FAR

 

 

 
新創事業及群眾募資的專利陷阱()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在許多美國之外國家的專利法下,產品的真實銷售或運送可能被真實地認為是公開揭露。考慮到公開揭露在如此的司法權領域中即時地算作先前技術,如果新創事業們不小心,則它們可能失去在美國之外獲得專利保護的能力。

避免專利陷阱的戰略

為了避免這些專利陷阱,好的攻擊真正地代表最佳防禦。詳言之,新創事業們能夠在下列二個關鍵時點之前藉由為它們的核心發明提出專利申請案來保護那發明並最大化它們的智慧財產資產的價值:(1)新產品的公開揭露;以及(2)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要約銷售所述產品。如果涵蓋新技術的專利申請案在這二事件之前如果被提出,則新創事業不需要煩惱失去由於揭露或所述銷售阻卻主義而可能獲得的專利權。進一步地,積極提出專利申請案也將有助於防止競爭者複製所述發明,並給新創事業未來為那新技術提供潛在的市場獨性。

無論如何,新創事業的商業真實性有時使如此的積極專利申請非現實。如果新創事業感覺受迫於公開地揭露關於它的新技術或產品的資訊以募集資金,則它應該小心於它揭露多少資訊。關於報酬為基的群眾募資平台(像是Kickstarter),揭露應該是非常有計畫並有限的。在股本為基的群眾募資的情況中,關於新技術之營業計畫與資訊的公開揭露在法律之下將可能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