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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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實務-最終核駁(Final Offic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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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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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出繼續審查請求(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 當審查委員發出最終核駁通知時,某種意義上代表審查委員的審查工作已告一段落,申請人如果希望申請案之審查狀態不因此而終止,可提出繼續審查請求(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提出RCE代表申請人請求審查委員重開審查程序。此時,最終核駁將會被撤回(withdraw),並進行新的審查程序。所以,當申請人提出RCE之後會收到該案的非最終核駁通知(non-final
Office Action)。提出RCE的期限為最終核駁通知發文日起三個月,最長可延展至六個月,第四個月起須繳交延展費。 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最終核駁通知後直接提出RCE,也可以在收到建議意見書(Advisory
Action, AA)後、與審查委員進行面詢(Interview)後、或是兩種程序都進行過後,根據結果來決定申請專利範圍的內容,再提出RCE。 提出RCE的次數並無限定,因此每一次最終核駁之後均可提出RCE。RCE提出之後,申請案即進入一個新的審查程序,所以後續所遇到的問題與因應方案也與一般申請案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狀況下RCE是交由原來的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因此往往會重複相同的核駁理由,新的論點較難被接受。 參考資料: http://www.sundial.com.tw/service4file/201501%20Vol%201903F.pdf http://www.zoomlaw.net/files/14-1138-18517,r321-1.php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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