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3A) |
DEEP & FAR |
|
找到專利主張實體與中小企業間的平衡(七) by NLO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
至今,訴訟前通知書的重要性仍是很大程度上不確定的。從成本角度來看,UPC第69(3)法條規定了一方要承擔任何其所引致的法庭或另一方的不必要的成本。在開始一個訴訟前未能適當的溝通,可能因此具有一個與或許可被避免的議題相關的結果。此外,損害計算的水準也可能有賴於侵權方所擁有的知識程度。在UPC第68(4)法條下,非有意的侵權者可能僅負有交出利潤或支付賠償的責任。另一方面,獲悉得避免上述情況的弱勢專利權的擁有者,可能會冒著一個先期的無效攻擊或一個確認非侵權訴訟。
為了這些理由,PAEs似乎不可能將從禁令救濟或損害賠償獲益或甚至是不可能去尋求它。鑒於合理的補償可能是最佳的能達成的救濟,單一專利制度以許可權的形式,提供一個變通的可能性。專利所有權人可以登錄其欲適當考量授權一專利之意願。一旦該聲明被登錄了,任何有關補償水準的爭議將會取決於UPC的專屬職權(包括其指定的調解與仲裁中心)。專利權所有人亦從更新費用的減低而獲益。該減低的值尚屬未知,但同樣的條款,在英國的專利制度中規定了50%的費用減低。最終結果可能好像是一種官方背書專利主張的一種形式,但是如果需要的話,法院的規範角色與有成本效益挑戰的機會,似乎履行了成員國在UPC協議的他們前言中所設定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