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5月號     (313)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61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三篇 雙方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5.使用優先權

Westrex 公司與New Sensor公司案

異議人也主張其優先權係基於其前手將該商標讓與他,因此異議人可以將其前手的首次使用日期作為優先權依據。委員會亦拒絕了此一論點,判定異議人的前手的兩個在美國相隔三個月的銷售未能支援先前連續使用該商標以支援優先權的判定。判定沒有真正的重大事實問題及申請人有權依據法律受判決,委員會對異議人作出了不利判決,並確定駁回該異議。

a. 泛美公約

(1) 泛美公約優先權承認

Diaz Servicios de Franquicia Pardos S.A.C.

涉及兩家秘魯雞肉餐廳的案件,使得委員會有機會考慮根據「泛美公約」所主張的秘魯商標註冊是否得作為使用優先權的有效基礎。申請人尋求中間判決認定其商標優先於異議人的相同標記。異議人是第一個在美國提出申請的人,但是申請人申請了基於其在秘魯先前的商標註冊主張優先權。申請人聲稱該商標註冊根據1929年「華盛頓商標和商務保護美洲普通公約(泛美公約)7條有權享有優先權。

關於在異議程序中,異議人是否可以根據「泛美公約」第7條聲明優先權的問題,委員會的回答是肯定的。它解釋說,「泛美公約」的意圖是建立一個統一保護外國商標的制度;公約第7條賦予符合條件的商標所有人優先權;及委員會擁有審理根據泛美公約第7條所為主張之實體管轄權,因為當判斷混淆誤認可能性時,委員會有權確定基於普通法使用所產生的在先權利。--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