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3) |
DEEP & FAR |
韓國最近智慧財產(IP)的發展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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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國對IP相關法案之修改
3.對韓國設計法案之修改(自2014年7月1日生效)
1)對保護設計創作者之修改
c)相關設計的制度
按照此新修改的,該類似設計的制度將被改成此相關設計的制度。依據目前的法案,如果此被申請的設計是類似於該申請者自己的設計(下稱:‘原設計’),一位申請者必須申請一件設計為一類似設計。一件類似設計註冊的期限也是相同於那原設計的。再者,該類似設計的註冊是被該原設計的註冊的期滿所影響,且因此,如果該原設計由於任何諸如無效、撤回、期滿等的原因而失效,該類似設計也將無效。
然而依據此新修法,一件類似設計應被申請為一件原設計的一種相關設計,且在本案例中,即使該原設計因無效或撤回而失效,該相關設計將不受影響。然而該相關設計的期限仍將沿用該原設計。
一件相關設計的申請案必須在該原設計的申請日起算一年內被提出。而且對僅類似於一件相關設計而非類似於原設計之一件設計不能被申請為一件相關設計。再者,如果該原設計具有一種專屬授權,則一件相關設計是不能被註冊的。
d)期限之延長
一件設計註冊的期限將被延長到從申請日起算20年,其將使得發明專利及設計註冊的期限一樣。(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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