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3)

DEEP & FAR

 

 

  Cuozzo:IPRs萬歲(六)
作者:Tammy J. Dunn and Peter C. Schechter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2.      CAFC上訴(續)

美國發明法案(AIA)中沒有任何地方表示改變普遍的最廣泛合理解釋標準的國會意圖。不同意見書中完全沒有任何立法史上的證據顯示國會想要在AIA中改變該標準,而我們必須按照在PTO程序中使用最廣泛合理解釋標準的悠久歷史來解釋法規。

*              *              *

在沒有證據顯示國會意圖取消最廣泛合理解釋標準的情況下,我們不應該行動以基於我們自己對於適當公共政策的見解而採取不同的標準。如果該標準要被改變,那是國會的事。現有待定的法案正可以做那事。

同時,加入與Prost首席法官及MooreOMalleyReyna法官作成的不同意見的Newman法官,也以要求全員審的法院之友(amici curiae)的高調參與之觀點寫下她自己的不同意見書,其中她著重於:

美國發明法案為了達成專利有效性問題的迅速、高效率與正確的解決──在此之前該問題在爭議產生後需要在地方法院審判──而建立新的PTO法庭。所有的法院之友強調這個新的判決計畫的重要性與價值。然而如果PTO適用與在法院中適用的不同法律,該立法目的會失去作用。

Cuozzo尋求最高法院審兩個問題:

1.      上訴法院在認為「在IPR程序中,委員會可以根據請求項的最廣泛合理解釋而非它們的直白而通常的意義來解釋已發證專利中的請求項」一事上是否犯錯。

2.      上訴法院在認為「即使該委員會在受理IPR程序時超出其法定職權,該委員會對於是否受理IPR程序的決議在司法上仍是不可審的」一事上是否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