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3) |
DEEP & FAR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
在混淆可能性審查中的標記非顯著/薄弱成分(三)
根據共同溝通中發布的原則,當評估混淆可能(LOC)時,早期商標和後期商標的所有元素的顯著性要以被優先順序處理的重合元素來評定。
當標記共同使用一個沒有或很少顯著性的元素時,混淆可能的評估將專注在非重合元素對商標整體印象的影響。並將非重合元素的相似性/差異性以及顯著性考慮進去。
顯著性低的元素之重合本身通常不會導致LOC。但是,如果其他元素是較低程度(或同樣低)的顯著性,或者是不明顯的視覺影響,以及如果商標的整體印象類似或是如果商標的整體印象為高度相似或相同,則可能存在LOC。
在共同的溝通中,給出了以下例子:在第3分類化妝品的COSMEGLOW和COSMESHOW標誌被認為是混淆相似的,但在第44分類美容治療的MORELUX和INLUX標誌則不是。
僅在非顯著元素中出現的重合不會導致LOC。 但是,當商標還包含其他相似的圖形和/或文字元素時,如果商標的整體印象高度相似或相同,則會出現LOC(例如在第9分類用於產生電力的太陽能集熱器的TRADENERGY和TRACENERGY商標的情況)。此外,更認為,那些包含非(或低)顯著性的英文文字元素之商標,將被認為在所有語言中都不具(或低的)顯著性,並且被國家官方局處所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