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3)

DEEP & FAR

 

 

毀謗性、傷風敗俗且蔑視之商標的問題(之六)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TIPA智慧財產能力認證-專利技術工程類合格

· TIPA智慧財產能力認證-專利程序控管類合格

 

 

為了確立異議或試圖撤銷違反蘭拉法案第13(a)14條之商標的地位,人們必須確立:他或她在案件中有「真正的利害關係」,亦即,在終局有直接且個人的利害攸關。一件商標可能被觸怒的非商業團體成員提起異議。例如,委員會認為,兩位女士確立了對用於雞肉餐廳服務的商標「ONLY A BREAST IN THE MOUTH IS BETTER THAN A LEG IN THE HAND」提起異議的地位。雖然她們沒有遭受商業上的損害,但在該商標通常帶給女士們蔑視及壞名聲的基礎上,確立了上述地位。在之後的多方(inter partes)撤銷程序中,聯邦巡迴法院拒絕了「異議人有一般大眾利害關係之外的利益」的要件,而認為:有道德上冒犯感覺的任何公共團體成員有在第2(a)條下提起異議的地位。委員會已要求異議人提出道德上冒犯的異議人負擔釋明:「他或她的觀點是合理的」,而其他人認同之責任。

Harjo一案中Harjo v. Pro-Football, Inc., 50 U.S.P.Q.2d 1705, 1746, rev’d, 284 F.),七位為本土美國人後代的申請人在1992年提出申請案,以撤銷違反第2(a)條的六件Redskin商標。在1999年,委員會在「這些商標是蔑視的」的基礎上同意了申請案,認為用語「Redskin」在所有相關期間中對本土美國人而言是貶低的。有關證據包括了新聞文章及攝影專家的證言:西部片電影公司拍攝電影及(包括了)在1970年代使用與負面形容詞(例如骯髒的或者橫臥的)及研究證據相關聯的用語,其中該研究證據顯示出受訪談的36%本土美國人認為該用語是冒犯的。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