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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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禁止令之重生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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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J判決:第16條第4項所規定之排他審判權,係適用於在提出訴訟當時或在訴訟後期提出一專利之有效性的議題(例如,一無效訴訟或一無效抗辯)的訴訟。這表示,在本質上,被要求在關於一歐洲專利之侵害的訴訟中授予一跨國禁止令的一國家法院沒有審判權來評估該專利之「外國」部分的侵害(假如這些部分之有效性已被挑戰)。這有效地禁止案件中實體事項的跨國判決,因為討論中的專利之無效性幾乎總是經由抗辯侵害主張而被爭論。然而,在*GAT v LuK*之後,荷蘭法院依靠44/2001規定第31條來採取仍可能在初步禁止令訴訟(例如,*Bettacare v H3 Products*,海牙初審法官,2006年9月21日;*PTC v APE Holland*,海牙初審法官,2011年10月4日,www.iept.nl(IEPT20111004);以及*YPM v Yell*,海牙上訴法院,2011年7月12日,www.iept.nl(IEPT20110712))中發布跨國禁止令之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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