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3)

DEEP & FAR

 

 

跨國禁止令之重生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ECJ判決:16條第4項所規定之排他審判權,係適用於在提出訴訟當時或在訴訟後期提出專利之有效性的議題(例如,無效訴訟或無效抗辯)的訴訟。這表示,在本質上,被要求在關於歐洲專利之侵害的訴訟中授予跨國禁止令的國家法院沒有審判權來評估該專利之「外國」部分的侵害(假如這些部分之有效性已被挑戰)。這有效地禁止案件中實體事項的跨國判決,因為討論中的專利之無效性幾乎總是經由抗辯侵害主張而被爭論。然而,在*GAT v LuK*之後,荷蘭法院依靠44/2001規定第31條來採取仍可能在初步禁止令訴訟(例如,*Bettacare v H3 Products*,海牙初審法官,2006921;*PTC v APE Holland*,海牙初審法官,2011104日,www.iept.nl(IEPT20111004);以及*YPM v Yell*,海牙上訴法院,2011712日,www.iept.nl(IEPT20110712))中發布跨國禁止令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