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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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37)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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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調查混淆誤認及塑造消費者期望 然而,原告不太可能會同意所有商標糾紛均透過仲裁,而且原告當然有在法庭上闡述意見主張請求之權。因此,筆者建議增加商標訴訟之第三方 – 訴訟類監護人 – 其將進行調查,更廣泛地倡導消費者,並向法院提供有關消費者利益之建議,以及如何以一種保護這些利益之方式塑造消費者期望 (註一)。 當涉及嬰兒利益之特定案件,而他或她在訴訟中未有代理時,「法院有責任指定一名訴訟監護人或最親近友人,以確保兒童利益之保護。」監護人不代表未成年人,作為其律師,而是負責保護兒童權利及最大利益,包括代表未成年人向法院提出建議。雖然訴訟監護人往往是個人,但法院也可以任命一行政機構擔任訴訟監護人。 無論是直接針對在售後使用中被起訴之被告為消費者,還是間接反映案件結果以影響消費者預期之案件,幾乎所有之商標訴訟都會影響消費者之權利。除了消費者利益與訴訟當事一方地位一致之罕見情況外,消費者並沒有直接被代表於典型商標案例。因此,正如法院在未成年人未被任一訴訟當事人代理之訴訟,且其影響未成年人權利時,指定訴訟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一樣,為了保護消費者在商標訴訟中之權利,訴訟監護人也應被任命並負責保護消費者之利益。 註一:該解決方案可以適用於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其中,消費者期望(實際混淆誤認)是明確之因素,參見例如:在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以及淡化案件,法院必須評估商標之獨特質量是否被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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