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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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法院提交關於 未提交印度已准專利實施報告的文書 |
吳惇琪 會計助理 .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 .美國中央密蘇里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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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如您所知,專利權人需要提交年度聲明,印度對說明所有已准和有效專利的專利發明進行商業開發的程度。這就是所謂的實施報告。實施報告的提交是一項法定要求,專利持有人和被授權人有義務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實施報告,(無論專利是否已實施)。雖然專利不會因為未提交實施報告而被視為放棄,但未遵守此法定要求會造成後果。
聲請文書
2015年1月19日,德里高等法院的一位法學教授向印度政府提出了一項聲請文書,聲稱如下:
根據印度政府的年度報告,超過30%的專利權人未在2013年提交表格27的實施聲明。顯然,專利局長對專利權人未遵守 “未採取任何行動”。
許多由專利權人提交的實施報告“不完整,迴避或有缺陷” ,並以NATCO Pharma和Ericsson的案例為例。
實施報告表格27的當前版本“遠非令人滿意”。很多表格27的提交竟是“未能透露被授權人的細節或授權安排”。
NATCO Pharma和愛立信介入此事。此事於2018年1月10日在德里高等法院舉行,並於2018年1月25日再次舉行聽證會,且於2018年3月1日再次休庭。
正在等待決定。
迄今為止政府的回應
政府並沒有以較強烈的措辭辯駁聲請文書中的任何指控,包括他們沒有對“歧誤”的專利權人採取行動的事實。
政府表示正在重新審查實施報告表格27。
聽證會上德里高院的觀察報告與迄今的報告
1. 根據“專利法”第146條,提交實施報告不僅是對專利權人的法定要求,對於被授權人和再授權人也是如此。這種法定遵守不能免除。
2. 關於在實施報告中披露“被授權者,許可證和再被授權人的詳細信息”的要求,僅僅是關於所需授權和被授權的數量、日期和詳情的規範。如果任何一方在提供這些細節方面有任何保留意見,它將不得不公開這些保留的原因,並且專利局將被要求就這個問題發表看法(就其滿足關於遵守第146的)。
3. 專利局長已被指示提交一份狀態報告,說明在提交實施報告方面不遵守的程度以及就此類未遵守行為所採取的行動。
4. 政府已被指示在2018年2月21日前提交一份宣誓書,概述為工作報告建立執行機制的時間限制計劃。
我們對上述事項的觀點
“實施”一詞在印度專利法中尚未定義,因此具有廣泛的含義。
鑑於聲請書和法院指示印度專利局就未遵守提交實施報告的法定職責程度的情況報告以及就此類未遵守行為所採取的相關細節和行動,專利權人和被授權者應該期待對實施報告及其要求的提交進行更嚴格的審查和執行。建議專利權人按照當前表格的要求審查並提供所有詳細信息,以確保在向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之前它們完全符合要求,而不是為了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告而提交模糊不清的報告。專利權人和被授權者應該在實施報告中防止提交錯誤/不正確/不完整的信息。
不遵守法定要求可能導致根據該法案第122(1)(b)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罰款可能延至一百萬盧比(約為一萬五千八百美元),且如果任何人提交虛假信息,則根據該法第122(2)條,可能導致罰款和監禁,可能長達6個月。截至目前,第122(2)條規定的罰款並未嚴格執行。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競爭對手和競爭對手已經利用這條路線來騷擾專利權人。
對於已失效的專利或甚至不期望展續的專利,實施報告不需要提交。
關於實施報告的一般信息
實施報告中提交的信息不被視為保密信息。實施報告在專利局官方網站上公開發布。
規定的實施報告表格中專利已“實施” 需要回答的問題之一是公眾要求是否已部分/充分/最大程度地得到滿足。法律中沒有明確界定公共要求。評估“公共需求”是一項宏觀的、社會經濟活動,專利權人可能並不總能確定。因此,關於公眾要求的問題可以回答為“是的(據盡我們所知)或“由於發明的性質不能評估/確定”。
非商業用途,如樣本的試用和分發以及評估也可視為“專利實施”。
如果發生侵權訴訟,如果顯示該專利發明在印度沒有“實施”,則法院不會為原告/專利權人之利益人而設禁令。侵權人還可以使用專利權人提交的數據和專利權人在實施報告中作出的聲明,以闡明專利侵權投訴和實施報告中證言的歧異。如果發現錯配或虛假陳述,則可以向法院提交聲請書,指示專利局對專利權人採取行動,並根據第122(2)條通過命令,而不考慮侵權訴訟的利害關係。
強制許可
未使用專利權可能導致向利害關係人授予強制授權。關於強制授權的風險,專利局在未聽取專利權人及其專利發明未實施原因的情況下,不會向利害關係方授予強制授權。強制授權的申請很少。
強制授權申請人必須初步作出證明案情,否則專利權人不需要為申請辯護。強制授權申請人也需要確定其法律地位,以便局長可以實施評估申請人實施發明的能力,以及他為籌募製造專利物品所需資金的能力。因此,必要的技術技能和財政資源是申請人獲得強制授權的必要條件。高等法院可以向局長提出任何批准或拒絕強制授權命令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