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4月號     (312)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61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三篇 雙方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5.優先權使用

Westrex 公司與New Sensor公司案

異議人異議用於電子管的商標「GENALEX GOLD LION」和「GOLD LION」申請,基於其用途類似於有關電子管的商標「GOLD LION」。 異議人提供了在11年期間用於宣傳商標50,00060,000美元的證據、先前潛在消費者詢問產品何時發布的8封電子郵件以及先得而後取消產品訂單之證據。申請人聲請簡易判決來駁回異議,因為無論是異議人或其前任利益關係者都不是先前的使用者,且委員會同意。

雖然優先權是一個問題,因為異議人並不擁有其可以依賴的現有註冊,但一方可以透過類似於商標使用的使用在商標中確定先前的權利,從而使公眾意識到該名稱可作為商標標識並確定作為一來源。對於符合類似用途的售前活動,它必須不僅僅是廣告。 檢驗是類似用途是否足夠清晰、廣泛和重複以便在商標和來源之間建立關聯;類似用途是否對購買公眾者產生實質性影響;使用者是否確立盜用商標意圖;以及是否在商業上合理的時間內使用了實際技術性的商標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委員會判定異議人的類似使用努力對潛在購買者的影響不大。他們涉及不足道潛在客戶,並因此對購買公眾沒有顯著影響。委員會判定,異議人的廣告支出同樣不足以建立商標與來源之間具有公眾識別之連結。最後,委員會確認異議人前任者之售前活動與其首次銷售之間已經過了相當長的時間。委員會判定此期間於商業上並不合理,並指出異議人的前任者的活動過於零星而無法創建商標使用之類似使用。--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