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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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案例後:什麼是抽象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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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er支持他的建議,但補充說,專利申請人需要有一個優勢,並質疑先前是否已有其他人實施他們的請求項。“它必須是新穎的。” “為了確保客戶是被保護的,必須要有額外的請求項。具有一個整體概念是不夠的。” “這會改變下一件專利和其後的專利所必須具備的‘更顯明意義’。” Bieneman沒有想出一種能確保請求項通過專利局的方法,而是詢問申請人能夠在請求項撰寫方面做多少事。 “總而言之,你可以隨心所欲地提出請求項,但是有些時候,請求項的撰寫並不能挽救你,相反的是認知你可能有完全無法獲得專利的標的。” “對於所有的灰色地帶,一個明確的專利適格界線將會在某個地方被畫下,而律師們仍然在試圖弄清楚那條界線在哪裡。” 確實,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最近被要求重新審理以前認定為不適格抽象概念的專利案件,因為專利所有人認為法院不清楚他們應該如何執行最高法院的Alice判決。 “不意外的,對於在Alice檢測中,何時電腦實施的發明應認定為不適格抽象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和較低層級的法院仍然存在爭議。” 沒有明確界線可區分現在存在的什麼是抽象概念、什麼不是抽象概念,但是不管是更好或者更壞的,感覺是不久將會創造出一條明確界線。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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