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2)

DEEP & FAR

 

 

  Cuozzo:IPRs萬歲(五)
作者:Tammy J. Dunn and Peter C. Schechter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2.      CAFC上訴(續)

該多數駁回Cuozzo 關於BRI標準在授予後程序不適當的主張時,強調PTO內使用BRI標準的歷史:

沒有跡象表明,AIA被設計為改變PTO實施了超過100年的請求項解釋標準。國會被推定為在出現在這裡的這類存在已久的、一貫的現行法律背景下立法。省略內部引用

此外,國會制定AIA時很清楚最廣泛的合理解釋標準是普遍的規則。……因此可以推斷國會隱含地同意現行採用最廣泛合理解釋的規則。

法院進一步解釋:

即使我們要推斷國會制定AIA時,自身並未同意最廣泛合理解釋標準,§ 316在一個規定中提供PTO職權以採用該標準。316(a)(2)款規定PTO應建立規定「闡述釋明受理複審之充分理由的標準(35 U.S.C. § 316(a)(2))316(a)(4)款進一步提供PTO職權,以「建立並規範根據這一章的多方審,及此種審與根據本法其他程序之關係」(同上 § 316(a)(4))。最廣泛合理解釋標準同時影響PTO對於是否受理IPR程序的決定與受理後的程序,且根據本法乃在PTO之職權內。

Newman法官寫了一份強烈的不同意見書,批評該小組多數「在幾個方面挫敗」AIA的「法定計畫」。

Cuozzo不滿意這個決議,而尋求全員審。在其第二次決議中,嚴重分裂的法院以6-5票駁回Cuozzo的聲請。嚴重分裂發生在BRI請求項解釋標準是否適用於授予後程序的問題上。支持BRI標準的法官強調AIA的語言以及缺乏改變那標準的國會意圖:(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