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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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ozzo:IPRs萬歲(五) 作者:Tammy J. Dunn and Peter C. Schechter |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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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CAFC上訴(續) 該多數駁回Cuozzo 關於BRI標準在授予後程序不適當的主張時,強調PTO內使用BRI標準的歷史: 沒有跡象表明,AIA被設計為改變PTO實施了超過100年的請求項解釋標準。國會被推定為在出現在這裡的這類存在已久的、一貫的現行法律背景下立法。﹝省略內部引用﹞…… 此外,國會制定AIA時很清楚最廣泛的合理解釋標準是普遍的規則。……因此可以推斷國會隱含地同意現行採用最廣泛合理解釋的規則。 法院進一步解釋: 即使我們要推斷國會制定AIA時,自身並未同意最廣泛合理解釋標準,§ 316在一個規定中提供PTO職權以採用該標準。316(a)(2)款規定PTO應建立規定「闡述釋明受理複審之充分理由的標準……」(35 U.S.C. § 316(a)(2))。316(a)(4)款進一步提供PTO職權,以「建立並規範根據這一章的多方複審,及此種複審與根據本法其他程序之關係」(同上 § 316(a)(4))。最廣泛合理解釋標準同時影響PTO對於是否受理IPR程序的決定與受理後的程序,且根據本法乃在PTO之職權內。 Newman法官寫了一份強烈的不同意見書,批評該小組多數「在幾個方面挫敗」AIA的「法定計畫」。 Cuozzo不滿意這個決議,而尋求全員複審。在其第二次決議中,嚴重分裂的法院以6-5票駁回Cuozzo的聲請。嚴重分裂發生在BRI請求項解釋標準是否適用於授予後程序的問題上。支持BRI標準的法官強調AIA的語言以及缺乏改變那標準的國會意圖:(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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