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2) |
DEEP & FAR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
在混淆可能性審查中的標記非顯著/薄弱成分(二)
對比之下,儘管存在不同的字尾,但歐洲一般法院(EGC)已經在衝突符號開頭薄弱顯著性的共同元素存在時,重複以之為混淆可能的根據。
例如,法庭認為作為清潔產品的標誌CLORALEX與舊標誌CLOROX為混淆類似的,而考慮儘管是清潔產品的其中一種成分描述(即CLORINE),其共同元素'clor'在很大程度上已決定了商標所傳達的整體印象。因此,法院採用了平均程度的視覺性和語音性相似,甚至具有高度的概念性相似。
在另一項決定中,NICORETTE和NICORINO的標誌對吸煙戒斷產品被認定是混淆類似的, EGC認為,雖然共同元素'nico'具有薄弱的顯著性(即'尼古丁'的描述性縮寫),但它對商標所產生的整體印象有顯著的作用,且相關大眾願意認為它至少和系爭商標的最後部分是同樣重要。它得出的結論認為,標誌間的相似處比其間的差異處更重要,而且標誌必須被視為視覺性、語音性以及概念性相似。
由於處理非顯著/薄弱元素的不同方法在比較複雜的符號時,造成法律的不確定性,而甚至可能導致在異議或侵權訴訟的不同結果,歐盟主要成員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和OHIM在融合計劃的框架下,同意一系列適用於在具有共同不顯著/薄弱成分的商標間混淆可能性之審查原則,並於2014年10月2日公佈於“在相對拒絕理由之共通慣例的共同溝通-混淆的可能性(非顯著性/薄弱元素的影響)”,(以下稱為“共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