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2

DEEP & FAR

 

 

 
美國專利法中的關鍵更新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聯邦巡迴法院認定以網路為中心的申請專利範圍合格

當許多最近的案例認為根據Alice Corp. v. CLS Bank的申請專利範圍為專利不適格的,分歧的聯邦巡迴法院已經裁定DDR Holdings, LLC v. Hotels.com, L.P.13-1505)中涉及的申請專利範圍事實上是專利適格的。該申請專利範圍係關於在網站上用於保留訪問者的系統。法官指出,這些申請專利範圍不僅僅是“敘述從該預先網路世界知道的一些商業行為的表現以及在網路上執行它的要件”。該意見進一步指出,由於申請專利範圍克服的問題具體是由於電腦網路而產生的,而且申請專利範圍是針對解決該問題的具體方式。

 

誘導侵權不需要多方參與

Promega Corp. v. Life Technologies Corp. (13-1011)一案中,分歧的聯邦巡迴法院認為LifeTech沒有侵犯請求保護用於檢驗DNA樣本的方法之Tautz專利。Promega為該專利的獨家授權人。LifeTech在美國生產用於基因測試套組的組件,並將該組件運往海外副廠,並將該套組組裝該套組於是隨後分銷於全世界,包括美國。LifeTech承認在美國銷售為侵權。然而,地方法院裁定LifeTech並無須對誘導侵權負有法律責任,因為專利法第271(f)段要求需有第三方的參與。在271(f)下的侵權將會允許基於全世界銷售的損害賠償。

聯邦巡迴法院認同。聯邦巡迴法院認為35 U.S.C. § 271(f)(1)下,一方可能因參與美國境內外的活動而侵害專利權。因此在這個理論下,LifeTech不需要第三方即有侵權。

首席法官對此表示異議,指出最高法院的先例明確要求第三方,始有引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