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2)

DEEP & FAR

 

 

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36)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V. 調查混淆誤認及塑造消費者期望

 

然而,前問題包含“Westinghouse”“Kodak”詞彙,而此二詞當時都與Sears有關。法院認定,Sears“並無公正呈現在直到這兩問題被問,而其如正確地及適當地回答時,All States Life Insurance Company會在人心中浮現Sears, Roebuck & Co.名字。問卷如下:

(1)   當我說品牌名稱“Westinghouse”時,您會想到什麼?

(2)   Kodak (柯達)”品牌對您意味著什麼?

(3)   Allstate”對你意味著什麼?

(4)   如果你想要Allstate保險,你會去哪裡?

(5)   你有沒有聽說過All State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6)   會說誰擁有All State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因此,法院對於審判法庭排除了這項調查予以肯定,因為它“並非真實反應公眾認為許一方提出代表其選擇之問題,無論如何公平的嘗試,都沒有機會給對方檢驗受訪者給出之答案。

     偏頗之問卷為法院已具挑戰性難題增加了額外分析維度:確定相關消費者預期實際上是什麼,以及這些預期在多大程度上必須加以管理以保護消費者利益。在解釋可能或可能不能準確反映消費者期望之調查證據時,法院基於上述討論中在以下兩點間走出一條精細路線:(1)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牢記法院在塑造消費者期望中之規範創造角色,以及 2嚴格遵守不斷變化之消費者期望,並同時忽視規範創造作用,從而過度保護消費者之利益。最近,法院已經開始傾向於第二種情況,因此未能充分塑造消費者期望以保護消費者之利益。

    法院需要援助來平衡這些經常相互競爭及極其複雜之消費者保護考慮因素。因為消費者在商標訴訟中沒被代表,這是困難的。在解決衝突需要分析複雜及高度專業化問題時,各方往往會選擇仲裁或調解,而不是傳統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