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1)

DEEP & FAR

 

 

                促銷產品上的商標保護 
作者:Diana Muller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需要被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是這些促銷使用是否可以在促銷商品大部份的時間是由其他公司所製造的本身建立商標權。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公司展示商標的所有人有使用且保護其主要核心業務的相同商標,就有可能得到各種促銷物品的商標權。很顯然,隨著在“商品化”概念中經濟增長及擴張,一方不需要生產商品就能擁有這些商品的商標。這個判例法在最近的一些裁決中已漸漸接受這個概念。舉例來說,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認定:即使商品是由外部供應商所製造的,“消費者將會視Amica保險公司為AMICA促銷物品,如筆、高爾夫球等的來源”。此外,這些商品不需要為了被接受作為“商業上的商品”而被出售。他們通常會被送走。應該也被注意的是,當公司在銷售或必須銷售有關商品或服務時,在促銷商品上使用不能被解釋作為商業上的使用。舉例來說,用於汽車的法拉利商標的所有人將不能依靠銷售或送出促銷物品的輔助線作為基於在市場上法拉利汽車未使用所為撤銷訴訟的防禦措施。

    在許多情況下,馳名商標的所有人可以爭取一群被授權人來推廣與他們不相關產品的商標並藉以賺錢。這是關於沛綠雅商標的案例,它的所有者採取了商品化概念來資本化消費者對礦泉水此商標的忠誠和喜愛。(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