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1)

DEEP & FAR

 

 

  Cuozzo:IPRs萬歲(四)
作者:Tammy J. Dunn and Peter C. Schechter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2.      CAFC上訴

Cuozzo PTAB的決議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上訴。提起上訴之後,Cuozzo Garmin 和解,而Garmin 沒有進一步參與本案。和解本可結束這故事;然而,PTO的局長選擇介入該上訴以捍衛PTAB的決議。因此,Cuozzo Garmin的爭執成為與PTO的戰鬥。

Cuozzo 在上訴時提出兩個主要的問題。第一,它主張PTAB受理複審是錯的,因為PTAB基於Garmin沒有明白聲稱針對那些請求項的顯而易見性理由而受理IPR審查請求項。第二,Cuozzo主張BRI標準在授予後程序不應適用。

在其於本案中的兩個決議的第一個,該法院在所有論點上均否決Cuozzo,並贊同PTOClevenger Dyk法官形成審判小組的多數並結論道:該法院缺乏複審PTAB機構決議的管轄權──除了其他原因之外。重度依靠35 U.S.C. § 314(d)的直白語言,該法院認為法規禁止複審IPR機構決議(即使是在PTAB發布最終書面決議之後)。

該多數也確認PTAB之使用BRI請求項解釋標準,以及其援用BRI標準解釋被訴訟的請求項。該法院承認:雖然AIA創立IPR,「該法規表面上並未解答在IPR中最廣泛的合理解釋標準是否適當的問題;它在那個問題上並未著墨」。該法院也承認:但是該法規的確表達PTO的制定規則職權,其導致在IPRs中外加BRI標準是否落在PTO的制定規則職權的權限內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