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1)

DEEP & FAR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在混淆可能性審查中的標記非顯著/薄弱成分

 

許多商標異議或侵權訴訟涉及分享相同組成的商標,而這些相同組成是非顯著的或具描述性的或對於相關的商品或服務或其特徵或目的是高度喚起性的但卻與其餘素不同。

 

在德國,通常假設一個非顯著薄弱的組成本身不會造成混淆的風險。一個具有這種組成的複雜商標之擁有者不能從這個組件獲得任何權利。通常情況下,一個非顯著薄弱的組成不會被認為是一個複雜商標的一個或者該主導元素,並且假定消費者將會將注意力集中在該商標的其他元素上。

 

雖然這些組成商標的整體比較中不能被忽略,因它們在整體的印象中仍可能扮演一個角色,並導致整體來看商標之間有混淆可能性,但原則上只有在商標的其餘元素也都相似的情況,才會如此。

 

例如,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宣布,作為胃腸道化合物P ANTOPREMPANTOPAN標記之間沒有混淆的風險,因為共同元素“PANTO”是活性成分“托拉”的縮寫,因此只有薄弱的顯著性。

 

法院進一步指出,消費者會將注意力集中在該標記的額外元素上,而使不同字尾讓它們有足夠的差異。